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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第十五中学、梧州市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405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第十五中学,住所地梧州新兴二路12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白祖纪。
被执行人:梧州市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红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兴。
本院执行(2017)桂0405执723号案,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焕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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