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裕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善民二初字第1036号
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陆军。
被告:上海裕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98元,减半收取4449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合计诉讼费7569元,由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