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冯春萌。
被执行人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葛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段绪斌。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民终76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00982.5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玥 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