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江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中路5-8号3栋铺面。
法定代表人XX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中,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春丽,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职员,住南宁市。
被告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葛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杨,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元,由原告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国鸿
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
人民陪审员 李喜攸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