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

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广西新科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3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段绪斌。
被执行人广西新科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A座907号房。
法定代表人龚有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新科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2949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债务。在立案执行时,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名下的相关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银行、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线下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理财产品进行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查找,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的财产。经本院下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小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玥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