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

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

法定代表人:段绪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法将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同时,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15343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黄  健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覃 冬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