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

永仁县永定镇远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执行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327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永仁县永定镇远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男。
被执行人: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
本院在执行原告永仁县永定镇远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仁县永定镇远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租赁费及租赁物损失费33320元,违约金3856.94元,合计37176.94元,扣除押金10000元,实际应支付27176.94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6203.23元(含案件受理费612元),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执行到位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仁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7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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