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5400号
原告:上海同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第1幢11楼1152室。
法定代表人:赵殿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文,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1046号。
法定代表人:蒋剑彪。
原告上海同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特希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同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同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同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