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荔浦县青山镇东辉建材店、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31执保69号
申请执行人荔浦县青山镇东辉建材店,地址广西荔浦县青山镇永华村庆阳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广西华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16号2单元2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荔浦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申请人荔浦县青山镇东辉建材店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的保证金7万元,盘小球(***的儿子)自愿用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桂C×××××的丰田牌小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担保人盘小球名下车牌号为桂C×××××的丰田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上述查封车辆由担保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买卖、赠与、抵押和毁损。
2、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的保证金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扣划、支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