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22民初178号
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16号5栋2单元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8150E。
法定代表人:徐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广西全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男,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748379559T。
法定代表人:商顺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祥文,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20元,由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生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罗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