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27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2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

法定代表人:徐毅。

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巴劳人仲字(2020)第11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支付144860.93元;(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073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4】。

在执行(2020)桂1227执405号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并对其财产进行“四查两查”。2020年11月21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万达分理处20010101040001830)上的存款收入,即(1)向***支付144,860.93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073元。申请人同意放弃计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息,至此,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劳人仲字(2020)第11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庆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锦官

书 记 员 陈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