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7民初526号

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815E。

法定代表人:徐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东,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黎强,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朝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