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7民初526号
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815E。
法定代表人:徐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东,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黎强,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朝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