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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769号
原告:嘉兴市***护栏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074043169T。
法定代表人:郑诗咏,任总经理。
被告: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39927787C。
法定代表人:刘庆龙。
原告嘉兴市***护栏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嘉兴市***护栏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护栏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护栏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9元,减半收取计1409.5元,由原告嘉兴市***护栏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永菊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