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81民初1700号
原告:颜熙荣,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财富大厦8楼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3992778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熙荣与被告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颜熙荣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熙**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熙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计332元,由原告颜熙荣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