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181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39927787C。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18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365768.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8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其名下无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湖北省仙桃市陈场镇鲁家湖村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该不动产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有2016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牌机动车一辆和2019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牌机动车一辆,该车辆已设定抵押,以上车辆本院均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款项365768.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86.5元、执行申请费5386.52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1181执3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项水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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