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403民初127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梧州供电局。
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梧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梧州供电局、梧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国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计1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