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5672号
原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6946114),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9号楼110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龚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卿,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钦永,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8816173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A座3号楼C305室。
法定代表人:冯胜巍,董事长。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柯鹏,经理。
原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8元,由原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曲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