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泽嘉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4民初2613号 原告:北京中泽嘉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被告:**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泽嘉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2023年12月26日,原告北京中泽嘉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泽嘉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泽嘉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8元,由原告北京中泽嘉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