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5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崇左市江州区花山路(嘉苑小区)S组团S-06号。
法定代表人:韦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林县兴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寨柳开发小区希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卢虹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林县兴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8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判决及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上林县兴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4万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7460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林县兴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就还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上林县兴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分期按计划还款。申请人认可我院的执行,并同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1民终8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宏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