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4民初117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胜梅,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S组团S-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73882228U。
法定代表人:韦承明。
原告***与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2年8月23日,原告***以被告***已全部支付劳务费,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何文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鸿慧
书 记 员 雷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