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6民初5830号 原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S组团S-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73882228U(8--1),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原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院受理的(2021)桂0126民初5831号原告广西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同为宾阳劳人仲字【2021】第153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两案的原告均对同一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先后提起诉讼,且两案被告均为***,故本院经本案并入(2021)桂0126民初5831号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桂0126民初583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