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402民初92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艺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经一路崇左市**国际大酒店东南侧约90***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02007758447P。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8元,减半收取计587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