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执保801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工程安装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工程安装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震,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杨柳,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工程安装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毅,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A座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9153Y。
法定代表人:韦英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梦秋,广西诚上金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杨柳、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二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桂0302民初575号之三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8113××××7506_000001帐号内存款人民币83万元。现被告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以生效判决书已驳回了二原告对被告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8113××××7506_000001帐号内存款人民币8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湘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宾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