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

***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103民初13112号
原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A座2105室。
法定代表人:韦英气。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仁文,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孟,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3年6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扬,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仁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认可仲裁裁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30日,原告经工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及施工(凭资质证经营)、机电安装工程设计及施工(凭资质证经营)等。
2015年5月18日,原告(承包人)与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嘉和城温莎北郡一期消防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施工类的包工包料,材料设备类的包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相关检测及通过政府部门验收。
2015年6月4日,原告(甲方、工程发包人)与邱振富(乙方、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书》,主要内容:原告将南宁嘉和城温莎北郡一期住宅、商业及地下室消防给水系统分包给邱振富,工程地点在南宁市;施工承包内容为自动喷淋及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安装、调试;施工工期自2015年5月10日起;劳务合同包干总造价180万元。
2016年3月31日,被告在上述工程的工地施工时,右手手指受伤并于当日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卫生院住院治疗,直至2016年4月11日出院。
2016年7月18日,被告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0月11日,该委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4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被告去嘉和城做工前不认识邱振富,被告在广西林业设计院附近的广告牌看到邱振富的招工广告,被告就打电话给邱振富去做工;2016年3月4日由邱振富招聘至嘉和城工地负责安装消防管工作,其日常工作由邱振富安排并管理,施工过程中按邱振富的要求进行作业,工资由邱振富发放,除邱振富对被告进行管理,没有其他人对被告进行管理;在嘉和城工程工作期间没有领取过工资,住院期间邱振富才转账工资给被告,共计2000多元;住院时有一部分医疗费是邱振富支付,有一部分是被告自己支付,不清楚邱振富支付了多少医疗费;在三塘卫生院出院后没有回工地工作。原告主张:邱振富不是原告的员工,是我们项目的承包人;嘉和城的消防工程施工时间是2015年5月10日,目前已经完工,但何时完工不清楚。
本院认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及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3月4日由邱振富招聘至嘉和城工地负责安装消防管工作,其日常工作由邱振富安排并管理,按邱振富的要求进行作业,工资由邱振富发放,而原告主张邱振富不是原告的员工,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邱振富对其管理是基于原告的委托。由此可见,原告将消防工程发包给没有劳务分包资质的邱振富,对邱振富招聘的被告,并没有进行劳动管理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与被告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被告主张自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自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柳恩
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
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麦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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