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

20-6373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6373号之一

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成,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星文,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0年2月15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阮新都,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A座2105室。

法定代表人:韦英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梦秋,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与被告***、阮新都、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政和消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消防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新都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消防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阮新都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阮新都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志刚

人民陪审员  洪振雄

人民陪审员  蔡永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柳君

速 录 员  黄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