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6373号之一
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成,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星文,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0年2月15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阮新都,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A座2105室。
法定代表人:韦英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梦秋,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与被告***、阮新都、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政和消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消防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新都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消防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阮新都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阮新都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志刚
人民陪审员 洪振雄
人民陪审员 蔡永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柳君
速 录 员 黄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