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03民初1237号
原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918、919、920、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9153Y。
法定代表人:**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渝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13号远展投资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NA14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渝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原告***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