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406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刚。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宽。
申请执行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6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6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汉武
代理审判员  高志云
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覃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