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树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406执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一路19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梁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国胜,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先学,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树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西江大桥北岸西侧。
法定代表人:钟国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树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树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梧州树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次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属被执行人广西梧州树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屋已被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另案进行了查封,本院亦已对属被执行人广西梧州树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屋轮候查封,现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首封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参与财产分配,并对被执行人广西梧州树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汉武
人民陪审员  罗西江
人民陪审员  郭木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覃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