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403执恢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万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321、307国道连线北面新民村五组地块。
委托代理人吴承钟,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宽,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一路19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韦良,经理。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万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依据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蝶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宽、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44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到梧州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及公积金。由于还款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研材
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
代理审判员 梁海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