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421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常益建材经营部业主),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一路19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广西梧州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军依据生效的(2013)苍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954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63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