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25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水电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大学路盘山*期**栋***号。
法定代表人:关田,该工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满元,该工程处项目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兴安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办公室副主任。
梧州市水电建筑工程处与兴安县水利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水电建筑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兴安县水利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325执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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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陆正胜
审判员王剑
代理审判员张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