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1执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执行人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大芝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高良,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大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9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高良,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9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高良,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高良,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申请执行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浙江大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与住所地均在鄱阳县,为便于案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赣11执50号***申请执行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浙江大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鄱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根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