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泉市阳光石材工艺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1181执1324号
龙泉市阳光石材工艺厂、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沙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阳光石材工艺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泉市阳光石材工艺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8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11196元及利息。现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37147元,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沙分公司已履行374049元,申请执行人龙泉市阳光石材工艺厂共计受偿411196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龙泉市阳光石材工艺厂自愿放弃。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17)浙118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