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8执4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何水平,女,1973年5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水平三人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水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水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何水平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