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81执1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93号3楼。
法定代表人:*高良,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东茶路莱茵花园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1181执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