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8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
被执行人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
法定代表人*高良。
被执行人*高良,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泉市人。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万元。因被执行人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高良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需待刑事退赔案件一并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1128执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孝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