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81执恢2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剑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水南邮政大楼附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84449737K。
法定代表人:杨贤平。
本院(2015)丽龙执民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剑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783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程序终结,现因被执行人浙江剑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5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瞿一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