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剑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剑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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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81执恢2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剑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水南邮政大楼附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84449737K。
法定代表人:杨贤平。
本院(2015)丽龙执民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剑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783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程序终结,现因被执行人浙江剑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5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瞿一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项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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