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148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绿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育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收。
被告:贵州广聚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赖淼泰。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绿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贵州广聚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甜甜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陈冬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