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02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金众安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绿之春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终3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绿之春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绿之春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金众安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747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完毕时据实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88元、执行费3635元。但被执行人贵州绿之春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绿之春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85943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绿之春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收入185943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绿之春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