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桂0109民初2555号
关于工程损失。被告认可2020年11月2日《承诺书》系其盖章,本院予以确认,该承诺书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是2020年6月17日《补充协议》的甲方,原告是乙方,被告在《补充协议》甲方处盖章,原告的项目负责人**代表原告在乙方处签字。被告辩称《补充协议》中的公章并非被告盖章,但未向本院提交印章真伪鉴定申请书,视为其放弃鉴定申请,被告的辩称意见证据不足;而且《补充协议》签订之后被告从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9月18日被告向付娟娟账户转账的450000元均附言项目基础费,2020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00000元附言退中古颐和康养庄园履约保证金,而被告在2021年11月2日的承诺书中承诺尚欠原告900000元,由此可知被告2020年10月30日前向付娟娟转账的款项均为支付《补充协议》的款项,本案《承诺书》是针对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后,就尚欠的履约保证金900000元作出的还款承诺。因此,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本案不予采纳。综上,该《补充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农民工误工费损失、设备台班费损失合计800000元。
率的四倍计算,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补充协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中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未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案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1月1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履约保证金之日止,计算至本案开庭之日(2021年9月9日)利息为42418元;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7月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履约保证金之日止,计算至本案开庭之日(2021年9月9日)违约金为58315元。判决主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巨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南宁连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35000元;二、被告广西巨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连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计算至2021年9月9日利息为42418元;2.以实欠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9月10日计算至被告还清履约保证金之日止);三、被告广西巨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连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损失费用320000元;四、被告广西巨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连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损失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计算至2021年9月9日利息为58315元;2.以实欠工程损失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9月10日计算至被告付清工程损失费用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937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4557元,合计10494元,由原告南宁连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1元,由被告广西巨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23元。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