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677号
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连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连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宁连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执行款253914.28元至我院农行账户子账号内。扣除本案执行费3433元,余款250481.2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执行款已满足申请执行人各项诉求,本案执结完毕,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