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481执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岑溪市。
法定代表人:龙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岑溪市丰智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岑溪市丰智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8年1月5日根据已生效的(2017)桂048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2017)桂04民终7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岑溪市丰智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款3711301.63元及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0元。执行期间,经过本院“四查”、“两查”,查明位于岑溪市宗地号为00×××8号土地使用权为被执行人岑溪市丰智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已进行了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岑溪市丰智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当事人之间正在庭外自行协商案件的解决方案,暂不宜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理置,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超过3个月的执行期限,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已适宜对本案查封财产进行处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