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终1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泉市兴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泉市尊龙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04771743W。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5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龙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商贸中心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148540521J。
法定代表人:廖淑琴。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泉市兴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龙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2020)浙11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叶 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 倩
代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