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

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沪02民辖94号
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丁,董事长。被告: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祥,董事长。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模型制作等价款136,000元;2.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青浦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沙盘模型制作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一致确认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普陀区,青浦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该院于2020年2月10日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处理。2020年4月14日,普陀法院以如下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对争议发生时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但是该管辖约定必须是明确的。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沙盘模型制作服务合同》中载明:“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合同并未明确合同签订地。被告在审理中虽称合同签订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亦称被告只是想借提出管辖异议来拖延时间,故不能仅凭双方的口述来确定合同签订地。由于协议管辖中的约定地点必须明确具体,不可以是推断的地址,因此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不具备可执行性。本案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由于原、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并非普陀法院辖区,普陀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青浦法院管辖。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双方虽在《沙盘模型制作服务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合同中并未明确合同签订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亦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本案应由青浦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书记员  肖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