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

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586号
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沙盘模型制作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一致确认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普陀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经电话及书面方式向本院确认,诉争《沙盘模型制作服务合同》签订地是在上海市普陀区,但因2019年4月25日向合同签订地即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光复西路XXX号邮寄支付申请表没有成功,被告已不在该约定地址办公,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颖
书记员 钱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