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

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慈溪市文化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13613号
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53146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码:1133028200297700XM。
负责人:*群谊,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文化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路**133028267769646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慈溪市文化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辉
审判员景赞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