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凌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县六敖水泥预制场、杭州富凌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22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六敖水泥预制场,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刘塘墩村,组织机构代码:728456641。
法定代表人李谦法。
被执行人杭州富凌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组织机构代码:799656691。
法定代表人许惠芬。
本院在执行三门县六敖水泥预制场与杭州富凌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7)浙1022执150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富凌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富凌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5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蒋明湄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俞琛恺
三门县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2017)浙1022执1509号
浙江农信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本院在执行杭州富凌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县六敖水泥预制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杭州富凌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656691)在你处201000011950056账户的存款355000元,划拨至三门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三门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三门县人民法院
账号:62×××86
附:(2017)浙1022执1509号裁定书
年月日
联系人:朱彬彬联系电话:057683326162本院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70号邮编:31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