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凌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富凌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1605号
原告:周文忠,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汪星,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富凌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9656691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
法定代表人:许惠芬。
原告周文忠诉被告汪星、杭州富凌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周文忠于2019年4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忠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星、杭州富凌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周文忠负担。
审 判 员 王军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戴敏敏
代书记员 许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