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927号
原告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庆元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计1567元,由原告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法官助理夏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