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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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1025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菇香金街4栋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咨霏,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菇源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9439944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9元,减半收取计3969.5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高根海
书记员***